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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国内旅行社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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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实施机关或组织] 浙江省旅游局
[处室] 行业管理处
[联系电话] 0571-87054468
[行政许可类型] 核准
[行政许可期限] 法定期限
[承诺期限] 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
[实施行政许可依据]
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334号令)第九条第二款: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。
[办理程序]
1、要求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;
2、省旅游局审核批准。
[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]
申报条件:
1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;
2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
3、有经培训并持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;
4、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;
5、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;
6、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和旅游市场需求。
申报材料:
1、设立申请书;
2、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
3、旅行社章程;
4、旅行社经理、副经理履历表,及经培训并持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;
5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、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
6、经营场所证明;
7、经营设备情况证明。
[收费标准]审批办理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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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申报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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